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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与前妻起诉离婚,两岁多的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我,(理由是前妻是再婚,结婚前有一男孩抚养。)但是她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反而把孩子藏匿起来,去女方家里寻找又被女方亲友阻挠甚至于双方起肢体冲突,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期间因为女方一直带着两岁多的孩子不露面,使执行受阻。也没个执行结果。一个月以后出于对孩子太小,跟女方在外一直东躲西藏担心孩子出现意外所以终止了强制执行。
今年2月,女方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,理由是孩子八岁有自主选择跟父母任何一方生活的,法院要考虑孩子意见。一审判决。支持女方诉求,同意抚养权变更。
一审判决,忽略了女方违法藏匿孩子在先,孩子八岁以后再变更抚养权是长期谋划的阴谋,目的就是让孩子和父亲无正常交流,刻意抹黑父亲在孩子心里的形象。以达到她的目的。
女方的做法不值得提畅,于孩子来讲做为母亲颠覆了孩子的自我价值观,使孩子有自卑心理,无伦在生活还是学习中都会有一种我如果做不好,其它人是不是也同样不爱我,不要我。从而失去一个孩子应有的童真天性,处处小心生活。
于法于理,女方的做法是一个典型的无视法律法规的负面案例,会对民法,对社会,对所有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个错误的引导。使民法典再无约束力,再无庄严的神圣感,违不违背都无所谓后果。让社会大众感觉法院判决无所谓尊守,不过是一纸空文,凭本事无理取闹,就这么厚颜无耻的拒不执行,违反判决书也没什么后果,反正可以从违法中得到自己的目的。并且给其他案件当事人一个错误的引导,使守法的一方拥有不可挽回的损失。
如今二审开庭,庭后调解都是围绕在女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既定事实为前提,让守法着让步,从而助长违法者的险恶用心。
这还是我们大众眼中那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法规吗,
这还是我们奉公守法公民,我们弱势群体,所倚仗的公平公正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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