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商转公贷款为何要求取得 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 根据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,个人住房贷款应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,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权,公积金贷款不能获得抵押担保,因此要求办理商转公贷款的,必须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。 办理商转公贷款时,原则上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调整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配偶,但配偶须为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上载明的共有权人,且为商业贷款原房屋抵押人之一,以保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,能办理房屋抵押。 因借款申请人未按时结清原商业贷款,导致中途终止商转公贷款办理的,原则上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商转公贷款,但借款使用期限小于3个月(含)的贷款记录不记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。
根据商业贷款、公积金贷款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管理规定,基于各自风险防控要求的矛盾,暂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。 组合贷款中已包含公积金贷款,受家庭已有在还公积金贷款的限制,不能再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。 根据目前商转公贷款相关业务的办理模式,在现有数据共享条件下,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能实行全程网上办理。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(包括商转公贷款业务)均不收取任何费用,请广大职工知悉,谨防上当受骗。 公积金中心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,前期已经进行了详细调研,目前资金状况相对充裕。请大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,通过“郑好办”APP“统一预约”平台提前预约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时段,有序办理。 如需咨询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,可拨打“12329”郑州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。 编辑: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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